深圳培训企业培训
企业内训企业新型学徒制
培训系统开发培训软件开发
培训企业管理培训
新型学徒校企合作
承担学徒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市技工院校或者职业院校;
(二)由广东省、本市、各区人力资源部门依法批准设立或者同意备案,办学地址在本市内且经评估合格的职业培训机构。
第九条企业参与新型学徒培养计划的人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家企业每年新申请培训学徒人数不超过本企业员工总人数的20%(以申报时企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人数计算,下同);
(二)按照职业(工种)和技能等级划分班级,每个班学徒人数不超过30人。
培训对象注意事项: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正常经营且未被纳入失信企业名单;
(三)重视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建立了较完善的职工培训制度;
(四)具备与学徒培养目标相对应的企业导师、培训场地和实训设备。
第七条学徒培训对象由企业在本单位年满18周岁,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技能岗位员工(不含劳务派遣员工)中自主确定。
培训补贴:
学徒培训补贴标准为,四级(中级工)或者同等职业技能等级培训项目5500元/人/年,三级(工)或者同等职业技能等级培训项目7000元/人/年,二级(技师)或者同等职业技能等级培训项目8500元/人/年。
市人力资源**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经济发展、培训成本、物价指数等情况,适时调整补贴标准。
对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学徒培训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按照就业补助资金规定落实社保补贴政策。
实施政策明细:
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含区职业训练中心,下同)负责辖区内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承担学徒培养申报受理、备案审核、补贴发放、指导检查、考核监督等工作。
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企业新型学徒培养的经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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