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培训企业培训
企业内训企业新型学徒制
培训系统开发培训软件开发
培训企业管理培训
新型学徒校企合作
实施政策明细:
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含区职业训练中心,下同)负责辖区内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承担学徒培养申报受理、备案审核、补贴发放、指导检查、考核监督等工作。
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企业新型学徒培养的经费**工作。
承担学徒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市技工院校或者职业院校;
(二)由广东省、本市、各区人力资源部门依法批准设立或者同意备案,办学地址在本市内且经评估合格的职业培训机构。
第九条企业参与新型学徒培养计划的人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家企业每年新申请培训学徒人数不超过本企业员工总人数的20%(以申报时企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人数计算,下同);
(二)按照职业(工种)和技能等级划分班级,每个班学徒人数不超过30人。
培训与考核说明:
企业和培训机构应当采取企校双师联合培养、工学交替的方式组织学徒培训,全面应用基于企业真实生产环境的任务式培养模式。
企业应承担学徒培训的主要职责,选拔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指导学徒进行岗位技能实操训练。培训机构应当主要采取工学一体化教学培训方式,强化学徒的理论知识学习,做好与企业实践技能的衔接。技工院校、职业院校等符合学制教育条件的培训机构,可根据企业生产和学徒实际需求,对学徒进行非全日制学籍注册,采取弹性学制、学分管理等方式,支持学徒利用业余时间分阶段完成学业。企业和培训机构可以结合生产和学徒生活实际,应用“互联网+”远程培训等模式。
备案时效:
区人力资源部门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到企业实地核查评估。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提出整改意见。
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并重新提交备案材料。区人力资源部门组织第二次核查评估,合格的予以备案,不合格的不予备案。
企业应当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同意学徒培训备案之日起30日内,按照培养计划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培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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