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开发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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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深圳培训企业培训 企业内训企业新型学徒制 培训系统开发培训软件开发 培训企业管理培训 新型学徒校企合作
培训与考核说明:
企业和培训机构应当采取企校双师联合培养、工学交替的方式组织学徒培训,全面应用基于企业真实生产环境的任务式培养模式。
企业应承担学徒培训的主要职责,选拔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指导学徒进行岗位技能实操训练。培训机构应当主要采取工学一体化教学培训方式,强化学徒的理论知识学习,做好与企业实践技能的衔接。技工院校、职业院校等符合学制教育条件的培训机构,可根据企业生产和学徒实际需求,对学徒进行非全日制学籍注册,采取弹性学制、学分管理等方式,支持学徒利用业余时间分阶段完成学业。企业和培训机构可以结合生产和学徒生活实际,应用“互联网+”远程培训等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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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贴资金余额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申请表;
(二)培训合格学徒花名册;
(三)每个班次不低于10次的培训视频资料;
(五)学徒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区人力资源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于受理之日次月15日前,将审核通过的申请企业名单统一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于公示结束之日次月月底前按照规定程序将补贴资金余额拨入申请企业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企业可申请补贴资金总额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计算,扣除已预支补贴资金额后为补贴资金余额。已预支补贴资金额大于可申请补贴资金总额的,企业应当在培训期限结束3个月内退还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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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
条为了大力推进深圳市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扩大技能人才培养规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部 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和《广东省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2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新型学徒制,是指以企业为主导,由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方式,共同承担员工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技能人才培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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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政策明细:
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含区职业训练中心,下同)负责辖区内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承担学徒培养申报受理、备案审核、补贴发放、指导检查、考核监督等工作。
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企业新型学徒培养的经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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